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完成各項議程后,今天上午在杭州閉會。會議經表決通過了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提請審議的關于廢止《浙江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和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據了解,為深入貫徹落實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會啟動了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立法問題的梳理工作,并在全省五級人大代表中開展“查找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條文”的主題活動。
根據各方面意見和專家論證意見,結合全省人大代表在主題活動中提出的意見建議,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法規分類處理意見,并提出第一批集中廢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方案。
本次廢止的8件地方性法規分別為《浙江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浙江省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條例》、《浙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浙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浙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浙江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這些法規大多制定時間較早(上世紀80、90年代),已不適應當前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或內容已基本被新法覆蓋,實踐中不再執行。
決定修改的6件法規則為《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浙江省建筑業管理條例》、《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條例》、《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修改內容主要涉及16處條文,分別根據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改革、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等改革要求,以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等要求,對其作出修改。
原標題: 浙江廢止《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條例》等8件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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