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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友”把車開走 撞壞13輛車人卻不見了
2014年11月10日 來源: 溫州都市報 記者 杜一川/文 王誠/攝
 

  昨天凌晨0時30分左右,龍灣區永興街道永裕路163號路段發生一起轎車碰撞13輛私家車的交通事故。民警趕到現場時,肇事司機已經不見蹤影。警方稱,肇事車輛并非肇事司機所有。車主稱,沒有把車借給肇事司機,是肇事司機擅自開走車。

  被撞車輛

  路邊的車被撞得爬上了人行道

  記者昨天在事發現場看到,多輛停在路邊的私家車受到不同程度損壞。停在永裕路163號門口的一輛銀色現代跑車,右側車頭嚴重損壞。據附近居民介紹,這輛跑車原本車頭朝東停在路邊,被撞之后車頭爬上了人行道。

  市民方先生住在永裕路中軒橋附近,昨天他家有3輛車受到損壞。一輛是他平時開的銀色小轎車,還有兩輛是廠里運貨的小四輪。記者看到,小轎車的左側車頭和左側反光鏡都被撞碎,兩輛小四輪的左側車尾也受到不同程度損壞。方先生說,事發時,他和家人已經睡了,突然聽到樓下傳來很大響聲,連忙下樓查看,發現3輛車都已經被撞了,沒有看到肇事車,“后來聽附近的人說,這輛車是一路撞過來的,還有好多輛停在路邊的車都被撞了。”

  據一名目擊者介紹,當晚一輛黑色轎車從永強大道拐進永裕路,車子開得歪歪扭扭,碰撞了路邊多輛私家車。“這車一路撞過來,過了橋后突然又停住了,隨后車子倒退向左拐進小路,朝永安路方向開走了。”

  交警三大隊三中隊的民警介紹,肇事車輛昨天凌晨一共與路邊13輛車發生碰撞,這些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昨天凌晨2時許,交警才在永強大道水潭橋附近找到肇事車輛,但肇事司機已經不見蹤影。

  車主稱,沒有把車借給肇事司機

  據交警介紹,肇事車輛是一輛黑色福特蒙迪歐,車身四周多處損壞,右后輪也被撞歪。目前,該車已被交警部門扣留。肇事司機并非車主,車主袁某昨天已被交警部門依法傳喚。

  昨天下午,記者聯系上車主袁某。袁某說,他是江西人,目前在龍灣一家農貿市場擺攤。肇事司機姓劉,是他的一個朋友,四川人,前天晚上他們一起參加了一個婚禮,劉某是伴郎。

  “婚禮結束后,我們一幫朋友去酒店附近一家KTV唱歌。還沒去唱歌前,劉某坐在我的車后排,后來我和朋友先去唱歌了,劉某還坐在車上,我沒在意,就把車鑰匙留在了車上。”袁某說,沒過多久,他就接到交警的電話,說他的車出了事故,“剛開始我還以為交警搞錯了,可交警報過來的車牌號,確實是我的車,那時候我才意識到,肯定是劉某開我的車出事了。”袁某說。

  袁某稱,當晚他曾收到劉某發來的一條短信,稱自己開著他的車出了事故,目前車子停在水潭橋附近,讓袁某過來開走。“我看到信息后馬上給他打電話,可他關機了,我到現在還聯系不上他。”袁某稱,自己沒有把車借給劉某開,是劉某擅自開著他的車出去闖了禍。

  據悉,目前該案正在調查之中,肇事司機尚未投案。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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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嘉瑞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薛進軍

  車主在其過錯范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轉借或轉租后,如果發生事故,車主在什么情況下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如果是因為出租或出借,使用人在開車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一般情況下,車主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但是,如果車主在這過程中存在過錯,比如明知借車人喝了酒或是沒有駕照,還是把車借給了對方,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那么車主應該在其過錯范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提醒各位車主,在出租或出借車輛時,一定要核實好使用車輛人的身份以及駕駛證信息,以免將來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為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新聞鏈接:調解后,車主賠了錢

  2012年11月14日,廣東省中山市黃埔法庭調解了這樣一起車禍糾紛。車主趙某是死者的同學。發生事故的當天晚上,黃某、趙某及其他幾名同學聚會,幾人在KTV唱歌后,黃某駕駛趙某的摩托車載著趙某到大排檔繼續夜宵。隨后,黃某又駕駛趙某的摩托車,載著另一朋友去取資料,在返回大排檔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黃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認為,雖黃某存在過錯,但趙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在黃某沒有取得駕駛證且醉酒的情況下,趙某仍將摩托車借給黃某駕駛是有過錯的。經法庭調解,趙某支付兩原告28000元。

  司機承擔全部責任

  2012年11月23號,重慶萬州區的魏女士將車借給朋友。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里,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車子又經朋友轉手借給了她素不相識、無駕照的姚某手里。姚某開著她的車出了車禍,導致一死三傷。死者家屬認為,魏女士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調查,魏某是在有擔保的情況下把車借給朋友的,此后車又經過幾手輾轉到了姚某手里,并最終發生事故。經交巡警勘查認定,姚某承擔這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原標題: “損友”把車開走 撞壞13輛車人卻不見了

標簽: 肇事 車主 事故 司機 責任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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