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并對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
按照目前刑法規定,對受賄罪量刑主要根據犯罪金額劃分四檔:5000元以下、5000~5萬元、5萬-10萬元和10萬元以上,分別對應不同刑罰。由于標準明確、操作上有很強的便利性,這一標準從1988年一直沿用至今。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一模式也帶來了很多實際問題。其一,貪污受賄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公權力濫用、損害社會公平正義上,恐怕難以簡單用受賄金額來衡量。其二,“10萬元以上”的頂格量刑數額已滯后,不利于拉開量刑幅度,甚至讓人產生“小貪”不如“大貪”的錯誤觀念。其三,是否有主觀惡意、是否多次犯罪等重要情節,很容易在“唯數額論”下被選擇性忽視。
社會各界都曾呼吁刪除刑法中關于貪污受賄罪的明確量刑數額,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正是對這些呼聲的回應。然而,此次修訂卻引來不少誤讀,認為刪除金額標準,會導致量刑混亂,給貪官逃脫制裁留下漏洞。然而實際上,從“看數額”到“看情節”,并非替代關系,而是疊加關系。草案中新劃出的三檔量刑標準,也明確了數額與情節并重的理念。因此,這不僅不能視為打擊貪污受賄力度的削弱,反而是一種加強,只會讓貪官污吏得到更合理的刑罰,起到更強大的震懾效果。
從“單純看數額”到“綜合看情節”的進步,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科學立法精神。這一理念進步能否帶來實踐進步,在具體操作中的重點是壓縮自由裁量權問題。刑法修訂只是邁開了第一步,還需有后續措施跟進。
首先,數額與情節并重的理念,應當通過出臺細化的司法解釋等方式予以確定。有法學家提議,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各地立法機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符合刑法條款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制定本地的貪污受賄罪量刑數額標準,不失為一種對策。
其次,打擊貪污受賄行為,還應重點考慮懲治行賄者。以往受賄人被定罪、行賄人卻常免于刑事追究的情況應盡早糾正。沒有行賄,哪有受賄?法律對行賄者的懲罰,也應盡快納入常態化的法制框架中,讓貪官“不敢收”,還要讓行賄人“不敢送”。與此同時,貪污受賄已不僅表現在現金犯罪上,房產、股份、期權等形式越來越多牽涉其中。貪污受賄的“目標對象”也不僅是公職人員本人,其親屬、子女也屢有涉案。對于種種新現象,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應設計對策。
再次,犯罪情節的認定必須經得起考驗,并做好信息公開。此前多起“貪官免死”案件,其坦白認罪、退繳贓款等從輕處罰情節引來強烈爭議。今后對貪污受賄案件的情節認定,尤其是涉及從寬、從輕處罰的相關情節,應有內外部的監督核查機制,讓信息公開成為司法“防腐劑”。
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有關貪污受賄罪量刑,在立法環節上的探討斟酌,正是逐步趨于“良法”的漸進式改革。然而要從“良法”到“善治”,還必須在司法實踐上壓縮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權,以實現罪刑相等、量刑統一。
原標題: 讓貪官“不敢收”還要讓行賄人“不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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