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著名歌手、演員羅志祥最近遇到了一件郁悶事,他曾為國內某知名薯片代言的一張照片,竟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嫁接”在了一款某品牌蘇打水外包裝上,這款蘇打水,還在淘寶網上開店銷售。


羅志祥一怒之下,將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網)和蘇打水生產商一并告上法庭,起訴二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要求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近66萬元。今天下午,該案在杭州余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肖像被無端“嫁接”
羅志祥告淘寶和生產商索賠66萬
明星告企業的案例,明星本人一般不會出現在法庭上,今天的案子也不例外,原告席上,我們并沒有看到帥氣陽光的羅志祥,而是兩名來自上海的委托代理律師。
而第一被告淘寶網,其負責人陸兆禧也沒有出現在法庭內,交由浙江億維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
案件的第二被告,也就是某品牌蘇打水的生產商,今天來了一名員工張某,為整個案件代理。
原告羅志祥一方提出,2014年6月期間,原告發現淘寶網有一種名為“欣相悅”品牌的蘇打水(第二被告為其生產商)出售,根據原告通過網絡購買該水后發現,該產品的外包裝印有羅志祥的肖像。
原告訴稱,印在這款蘇打水上的這張照片,是羅志祥在2007年曾給國內某知名薯片所拍攝的廣告照。
法庭上,原告出示了第二被告生產的蘇打水外包裝和2007年拍攝薯片廣告的宣傳照,從記者目測的情況看,照片應為羅志祥本人,其中兩個照片中的羅志祥無論是衣著、動作、還是表情都高度一致。也就是說,第二被告印在其蘇打水外包裝上的照片,確實有“抄襲”薯片廣告照之嫌。
原告認為,而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而在本案中,原告作為知名的演藝工作者,其肖像更是具有重大的商業價值。第一被告作為侵權產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第二被告作為侵權產品的生產者,均在未獲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用于商業目的,不僅獲得了大量的非法利益,更是對原告權利造成了巨大的侵害。
據此,羅志祥的律師向法院訴請,請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刪除有關侵犯原告肖像的產品鏈接和圖片;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印有原告肖像的蘇打水、包裝及其任何宣傳資料。此外,原告還要求兩被告以書面形式,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害撫慰金、律師費等在內的各項損失近66萬元。
淘寶網:自己只是平臺并未侵權
蘇打水生產商:不知道照片中的人是羅志祥
作為案件的第一被告淘寶網,其代理律師認為淘寶網作為提供網購平臺的網絡服務商,未參與銷售涉案產品,不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權的行為。
淘寶網方面認為,涉案店鋪內的產品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均由涉案店鋪發布,且涉案侵權產品從購買、發貨、收貨到付款完成交易行為均在原告和涉案店鋪經營者之間完成,淘寶公司沒有參與交易行為,即淘寶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
另外,淘寶方還認為其盡到了相應注意義務,代理律師稱,在淘寶網《服務協議》等規則中均明確要求用戶不得發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商品信息,盡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義務,并設置了投訴舉報途徑。
作為案件的第二被告,涉案蘇打水的生產商——河南孟州市某蘇打水廠的員工稱,涉案產品上肖像并不是羅志祥,上面沒有羅志祥的簽名。
審判員:“那你生產的涉案產品外包裝的人物是誰?從哪里找來的?”
“不知道在什么地方看到這么一個形象,覺得這個形象不錯,所以就直接用了。”第二被告員工張某回答。
記者留意到,蘇打水外包裝上除了有羅志祥的照片,還有一個簽名,而這個簽名并不是羅志祥的。
“我們就隨便寫了一個名字,不是羅志祥。我當初看到這個形象上面沒有署名,所以不知道是羅志祥的形象。”張某如是說。
原告認為,第二被告盜用的是原告在其他產品商業活動中的形象,對另一品牌(某知名薯片)會造成影響,另外,對于羅志祥的代言費方面也會有影響,“羅志祥在快速消費品的代言費高達幾百萬元。所以我們提出了這些賠償蘇數字。”原告律師說。
經過審理,法庭沒有宣判,雙方也將先進行一次調解,如調解不成,法庭將擇期對該案宣判。
原標題: 羅志祥告淘寶侵犯肖像權 涉案賣家說我根本不認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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