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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丈夫私自轉讓名下轎車法院判定轉讓款為夫妻共有
2014年10月21日 來源: 臺州商報
【摘要】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臨飛前,邵某還將夫妻共有的轎車私自轉讓給自己親戚,目的就是為了轉移財產。近日,臨海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將這7萬元轉讓款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予以分割。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臨飛前,邵某還將夫妻共有的轎車私自轉讓給自己親戚,目的就是為了轉移財產。近日,臨海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將這7萬元轉讓款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予以分割。

  2012年3月1日,家住臨海杜橋的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潘某離婚,而潘某則認為雙方感情仍在,不同意離婚。經審理,法院駁回了邵某的離婚訴求。2012年12月28日,邵某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潘某離婚。這次潘某同意離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括邵某轉讓轎車所得款項。

  原來,在2012年2月13日,邵某在提出第一次離婚訴求前,就將一輛轎車轉讓給了自己的親戚。邵某雖然承認自己轉讓了轎車,但他認為轉讓轎車的行為發生在第一次起訴離婚前,因此轉讓款與離婚財產分割沒有關系,邵某還稱轎車轉讓款實際是在潘某手中。

  法院審理后認為,邵某在夫妻分居期間對夫妻共有的轎車進行轉讓,受讓人為邵某親戚,轉讓款項數額較大,且邵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轉讓款的去處,因此判定該筆轉讓款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雙方各得一半。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承辦法官表示,盡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已經明確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但對一些結婚多年的夫妻離婚時依然有著剪不斷理還亂的財產糾葛。一些離婚案件當事人為了多分財產,甚至使出渾身解數轉移財產。

  在此,法官提醒,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行為,一經認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轉移財產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是在離婚以后另一方發現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2年。

原標題: 離婚前丈夫私自轉讓名下轎車法院判定轉讓款為夫妻共有

標簽: 夫妻 財產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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