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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多元的工資為何只給我1800元?》后續
2014年10月20日 來源: 臺州商報 章韻

  10月9日,本報5版刊登了《7000多元的工資為何只給我1800元?》一文,報道了在臨海老爺鐘從事美容方面工作的河南籍張女士因與老板娘發生口角,加之懷有身孕而辭職,原本因得7000多元的工資,老爺鐘卻只愿支付1800元。

  張女士認為,工資是她通過努力工作應得的,況且她是提前申請辭職的,老爺鐘沒有道理克扣她的工資。而老爺鐘的老板娘則表示,張女士在店里與人發生口角,造成了不良影響,而且張女士單方面離職,給店里的工作造成了不便,只能給張女士1800元工資,沒有商量的余地。

  盡管記者一直幫助協調,雙方最后也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日前,張女士已經向臨海勞動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請。該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已經受理了此案,但是否能立案,要經相關領導審批后確定。“立案后,我們會在45個工作日內開庭,具體情況要看判決結果。”該工作人員說。

  對此,張女士表示,她會多方取證,為自己爭取最大的權益。

  張女士有權主張

  用人單位支付

  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工資,依法應當按時、足額發放,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勞動關系。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若已建立勞動關系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必須自用工之日起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除此,依據《社保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據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若本事件記者了解的情況和張女士的陳述為真,作為用人單位的“老爺鐘”沒有與張女士之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等規定,用人單位的行為,系違法行為(如用人單位抗辯稱,與張女士間存在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張女士有以下權利:

  1.張女士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張女士雙倍工資(即實際支付張女士月工資為約定月工資×2倍)。

  3.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張女士有權主張經濟補償金(工作6個月以上的為1個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下的為半個月工資)。

  就本事件,關于約定工資一事,雖然張女士與用人單位間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約明薪酬的計算方式,但張女士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建立,如果用人單位與張女士在口頭上,約明了薪酬的方式,也具有效力,用人單位依法受到約束。但根據實際情況,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張女士需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

  綜上,既然張女士的案件已經被臨海市勞動仲裁院受理,那么建議張女士積極維權,相信臨海市勞動仲裁院會作出公正的裁決,同時也建議用人單位能夠尊重事實,與張女士協商解決此事,避免雙方的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注:勞動關系≠勞動合同)

原標題: 臨海勞動仲裁院已受理仲裁申請

標簽: 工資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羅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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