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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餐飲業設最低消費,商務部應給出解釋
2014年10月11日 來源: 紅網 鄭渝川
【摘要】 關于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辦法》其實只有一句話的表述,也沒有進行具體的、便于下級各級部門和餐飲行業理解執行的解讀。 

  商務部10月8日發布《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要求餐飲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時要明示促銷內容,建立節儉消費提醒提示制度,鼓勵餐飲經營者發展特色餐飲、快餐、團膳、送餐等大眾化餐飲。備受關注的是,《辦法》提出,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10月9日《北京晨報》)

  《辦法》文本中其實不乏亮點。《辦法》鼓勵餐飲經營者發展特色餐飲等大眾化餐飲,要求餐飲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行業公約等方式引導餐飲經營者反對浪費,對餐飲經營者提供的外送服務進行規范,這些條款都較好的體現了商務部作為餐飲業在內的商業主管部門,對涉及餐飲業的行政監管、行業自治治理具體關系的認識,既有助于積極落實國家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相關規定和社會倡導,也重在發揮行業和企業力量,沒有一概大包大攬。

 
        關于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辦法》其實只有一句話的表述,而沒有進行較為細致而可供參照執行的闡述。究竟什么行為要被界定為“最低消費”?是餐飲經營者沒有實行明碼實價,在消費者消費結束之后或消費途中再予提出,強迫消費者達到一個比較離譜的“門檻”消費水平;還是說餐飲經營者已經充分尊重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在顧客訂餐、進門入座、點菜之前就告知了相關定價,且提供給消費者以不同檔次席位、菜品選擇權的經營方式?如果《辦法》中“最低消費”不僅涵蓋前述的第一種情況,而且也包括第二種情況,餐飲經營者實際上將失去部分定價權和經營自由。

  但企業并不是找不到辦法規避《辦法》設定的“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條款。最低消費常見于餐廳的包廂、包間,經營者可以設定包廂和包間菜品消費等單獨價格,美其名曰“原價”,再讓大廳消費實行所謂的“折扣價”。這種變相的設置最低消費行為,商務部門根據《辦法》將無法予以有效查處,《辦法》條款將因此陷入尷尬。

  筆者注意到,商務部在發布《辦法》之前,曾在2012年9月、12月分別公布過《餐飲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餐飲業管理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比對可以發現,相比之前兩次多達六十七條、三十二條的征求意見稿文本,《辦法》定稿文本被精簡到二十四條,已經可以去掉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管得過多、過細、管得過于具體的許多內容——這當然反映了商務部及各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職能調整的積極變化。

  但定稿文本偏偏增加了一條“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也沒有進行具體的、便于下級各級部門和餐飲行業理解執行的解讀。可以認為,這是《辦法》定稿文本的唯一但顯著的敗筆,期待商務部有關方面就此向社會作出說明,澄清加入此條款的理由。

 

 
 

原標題: 禁止餐飲業設最低消費,商務部應給出解釋

標簽: 最低消費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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