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的評定標準
2014年10月04日
來源:
臺州晚報微博
國務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揚條例》明確了烈士的評定標準。
條例明確,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條例還明確規定,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
原標題: 新時期,什么樣的人會被評定為烈士?
標簽:
烈士 評定 犧牲 任務 執行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張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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