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縣是我國知名僑鄉,青田人金先生為歐洲華僑,從事外貿生意,從浙江省義烏市發貨,同時必須在國內結算貨款。2012年,金先生在青田建設銀行開設賬戶,從意大利將歐元匯至國內建行賬戶。由于金先生本人長期在國外,這些資金都匯往其親戚周某、季某、徐某開設的存折賬戶內,并將銀行存折放在青田建設銀行客戶經理李紅芳處,由李紅芳幫忙代理相關結匯、轉帳等業務。2013年6月4日,金先生到銀行辦理歐元兌換業務用于支付貨款時,被銀行告知,相關賬戶內總計1275478歐元已被質押貸款為人民幣860萬元,已無法結匯,遂該案案發,之后李紅芳于2013年6月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青田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紅芳系建行青田支行營業部客戶經理。2010年青田籍華僑金先生在意大利從事外貿生意,為經營方便,委托其嫂子幫助其在建行青田支行開設帳戶用于辦理歐元的結匯、轉帳等業務。由于結匯相關規定的限制,金先生的嫂子先后借用周某、季某、徐某等親戚的身份證在建行青田支行開設了相應的帳戶幫助金先生結匯、轉賬,之后又將上述三人的銀行存折放在被告人李紅芳處,并告知其密碼,由被告人李紅芳幫忙代理相關結匯、轉帳等業務。其中周某、季某的帳戶還先后開通了質押炒匯業務。
2011年10月建行青田支行開展個人中高端客戶代理制度,設立委托代理業務管理中心,專門為部分外匯業務量大的客戶進行代理服務。同時對原來員工中已存在的私下為客戶代理的行為,要求代理的員工向行里填報《員工代理申請備案表》,經銀行審核同意,并由行里給代理的員工發放“代理許可證”后開展代理服務。但建行青田支行在給被告人李紅芳發放員工代理許可證時,對被告人與客戶有無簽訂委托協議、被告人有無代客戶辦理存折質押貸款等代理權限,沒有進行審查。
此后,被告人李紅芳利用持建行青田支行頒發的“員工代理證”到柜臺辦理業務時,即無需客戶本人到場簽字確認的制度,憑自己所保管的周某、季某、徐某賬戶存折及掌握的密碼,在不具有為客戶辦理存折質押貸款代理權的情況,多次將客戶的存折質押并以客戶的名義貸款,將所貸得的款用于自己周轉。2013年3月下旬,被告人以上述三存款戶名義并用存折質押貸款用于炒現貨,在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4月12日,將質押貸款490萬元投入到炒現貨并發生全部虧損。至案發,造成周某的質押貸款641.128817萬元、季某質押貸款140萬元、徐某質押貸款70萬元,上述三客戶存折質押貸款共計851.128817萬元未能歸還。
青田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紅芳作為建行青田支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便利開展的為客戶代理工作中,在不具有辦理客戶存折質押貸款代理權的情況,以客戶的名義并以客戶的存折質押貸款用于個人周轉及炒“現貨”,造成三存款戶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及質押擔保合同關系并不能成立,本質上系以客戶的名義并以存折“質押”貸款的方式獲取建行青田支行的資金,并將大部分資金投入到高風險的證券市場,造成巨額資金不能歸還,應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且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在案發后能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故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紅芳犯職務職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
二、被告人李紅芳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賠給被害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縣支行851.128817萬元。
原標題: 青田建設銀行原客戶經理職務侵占850萬元被判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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