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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搭載朋友出車禍致其癱瘓 被判賠100萬
2014年09月16日 來源: 成都商報

  有車族的尷尬

  因搭載朋友一起自駕游,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同行的朋友癱瘓,成都市民楊女士攤上了百萬賠償責任。

  “現在車主的風險真大啊,以后不敢再讓人隨便搭車了”“以后再讓別人搭車,得提前簽一份書面協議,免得惹麻煩”……像楊女士一樣,越來越多的有車族遇到了好意讓朋友搭車帶來的法律糾紛,不少車主感慨,現在的處境越來越尷尬了。

  國慶大假臨近,許多喜歡旅游的朋友又開始忙著籌劃大假期間的自駕行程,搭載親朋好友一起出行是常見的事。殊不知,這種搭載出行方式背后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成都市民楊女士因搭載朋友一起從成都自駕到云南旅游,不料途中出車禍,造成朋友嚴重受傷,經兩級法院審判,楊女士攤上了一百多萬的賠償責任。面對百萬巨額賠償,楊女士感慨,“這輩子再也不敢載人拼車了”。

  熱心惹禍

  路上出車禍搭車朋友不幸癱瘓

  2012年,楊女士一家經好友介紹,結識了劉先生一家。春節前夕,幾家人相約春節期間前往云南騰沖旅行。“當時劉先生的老婆擔心路不好走,希望乘坐我們的越野車,雖然我有些不情愿,但畢竟是朋友,就沒有拒絕。”楊女士告訴成都商報記者,正是這一熱心,讓自己和家庭陷入了無限的被動。

  楊女士一行人約好第二天駕車從成都出發,大家確定的路線為:成都-樂山-冕寧-西昌-攀枝花。車行至樂山時發生了擦刮,同行的人對楊女士車上的另一名司機不太放心,就一直讓楊女士獨自駕駛,車行至京昆高速2185KM+480米處,由于楊女士開天窗時發生了意外,車子駛離客車道撞上了中央隔離帶,造成后排座位上的3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其中劉先生不幸癱瘓,經鑒定為頸神經、胸神經損失至三肢癱,雙上肢肌力傷殘評定等級為三級。而后在轉運中二次損傷導致二級傷殘。后經交警鑒定,楊女士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幾名受傷乘客均不負責。

  身為車主兼司機的楊女士介紹,發生事故后,3名傷員被送進了涼山州二醫院,其中一人肋骨骨折,一人鎖骨骨折,但均在短暫治療后出了院。而劉先生的傷情卻一直沒有好轉,受傷時的診斷結果顯示為:T12右側椎板及椎體后部水平骨折、強直性脊柱炎、頭部外傷、高血壓、C3-4骨折。在涼山州二醫院住院不見好轉后,劉先生被轉入四川省人民醫院,后再被轉入華西醫院治療。“在這個治療過程中,我們才了解到他這個強直性脊柱炎是一種系統性疾病,他已經患病二十多年了。”楊女士介紹,“雖然這個病平時沒有特別的癥狀,但任何一個骨折都容易導致其癱瘓。”后經鑒定,由于其自身患有強直性脊柱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劉先生身體傷殘后果的參與度為70%。

  事故發生之初,兩家人的關系并沒有惡化,“我們經常熬湯送到醫院去,希望他早點好起來。”楊女士介紹,直到劉先生身體惡化,需要轉院到華西醫院做手術的時候,“他的家人讓我們不要再送湯了,后來才知道他們已經起訴了,要求索賠兩百多萬。”

  法院認定

  交通事故負主責司機要賠上百萬

  2012年2月上旬,楊女士收到了冕寧縣法院發來的傳票,隨后,她家的這輛越野車被扣押拍賣,并先行支付了劉先生的醫療費。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交警大隊的認定,楊女士在車禍中負全部責任,因此其對劉先生的身體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判決楊女士承擔包括治療費、護理費等在內損失共計99萬余元。判決下達后,雙方均提出了上訴。

  二審法院最終認定了四川求實鑒定所作出的鑒定:交通事故應負主要責任,在造成傷殘后果中,參與度為70%,因此其相應賠償費用應按照70%進行支付。二審法院最終判決,楊女士賠償劉先生包括治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117.9萬余元。

  楊女士說,這輛車牌為川AA3Q××的越野車,由于是新車,其所有商業保險都購買了,只是在確定乘坐險保額的時候,她特意選擇了1萬元的標準。“乘坐險一般都買得很低,當時還在開玩笑,覺得車內都需要保險理賠了,這幾萬塊錢的保額也解決不了問題,買高了也是浪費。”楊女士有點后悔沒有選擇5萬元的保額,“能多賠幾萬是幾萬。”

  在執行階段,雙方最終達成“按照100萬賠償”的協議。楊女士說,在住院前期,自己已經支付了6萬元醫療費,審判期間,涉事車輛拍賣支付了14萬元,達成賠償協議后,又支付了20萬元,目前還有60萬元等待支付。“60萬是什么概念?我每個月幾千元的工資,一分不用籌集十幾年才夠賠這60萬。”楊女士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因為這樣一次搭車,讓自己和家庭陷入被動。

  昨日下午,成都商報記者輾轉聯系上了劉先生特別授權的律師,該律師沒有否認雙方已經達成賠償協議,但律師表示自己不便透露案件信息和劉先生的聯系方式。

  好意

  同乘

  隨著私家車的迅速發展,有車族往往會在上下班路上免費捎帶同事、鄰居或者在節假日載上朋友一起出游。像楊女士這樣因“搭便車”而引發的法律糾紛卻屢有發生。這也牽扯出了一個不能忽視的法律問題———“好意同乘”。

  所謂“好意同乘”是指經同意無償搭乘他人車輛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好意同乘”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車人損害的,應當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但駕駛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搭車人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朋友要搭車

  你該怎么辦?

  好意讓朋友搭便車,結果卻讓自己背上了沉重的精神和經濟包袱,怎樣才能規避風險成了有車族關心的話題。

  買保險能否降低風險?

  “保險只可以起到分擔實際經濟損失的效果,不能分走責任人(往往是司機或車站)的賠償責任。”四川華楚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敏告訴成都商報記者,特別是在私人之間搭車或拼車的情況,車主或駕駛人員的風險巨大。徐敏介紹,搭車的人的傷害往往發生在車內,而乘坐險保額較低,目前主要包括1萬、2萬、5萬和10萬標準,但車主在參保時往往只會選擇一兩萬的乘坐險,甚至不購買乘坐險。

  律師同時指出,家庭轎車搭載朋友出行,即便朋友購買了交通意外險或者人身意外險,只是受害一方可以獲得更多的賠償,依然不能降低司機本人的賠償責任和法律風險。所以,謹慎駕駛,保證車輛行駛安全才是避免風險最有效的辦法。

  事先簽免責協議是否有效?

  徐敏指出,類似搭車出行的情況,生活中存在各方當事人簽協議,明確出了事故造成傷害或損失,搭車的人不要司機負責。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這也就是說,事故一旦造成人身傷亡,即使有約定,也不能免除司機或車站的責任。

  “搭順風車盡管很節約成本,但潛藏風險巨大。”成都商眾旅行社負責人黃波告訴成都商報記者,搭車事件中,開車人往往會承擔更大的風險,一旦發生事故,究竟由開車的人承擔,還是同車人共同分擔,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成為矛盾的爆發點。

  搭出了事咋辦

  “在市區內開車,一般不會出什么大的交通事故,讓朋友搭車應該不會遇到這種事,如果出遠門的話,最好不讓別人搭車,誰也不知道路上會發生什么事。”車主吳先生說。

  不搭人情上咋辦

  “完全不讓朋友、同事搭車也是不可能的事。”作為某車友會的一員,車主馬先生認為,“如果自己的車空著又順路,卻不讓朋友搭,這與我國樂于助人的傳統美德相違背。”

  多知道點

  明知不能載人仍乘坐

  搭車人也有過錯

  2013年7月的一天,浙江人汪某駕駛一無牌三輪摩托車載著好友邵某去汽摩城買車,不料途中發生車禍,致使坐在后座上的邵某摔倒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交管部門認定汪某負全責。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是在“好意同乘”時發生的交通事故,汪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明知不能載人仍載人,以致發生致同乘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負有重大過錯。邵某搭車時應當知道該車不能載人,仍無償搭乘該車,也存在一定過錯,據此,應相應減輕汪某的民事賠償責任。

  國外鼓勵搭便車

  并立法支持

  據了解,一些西方國家鼓勵公民搭便車,并在立法上給予支持。因為,同乘可以節省能源,對社會有益。在英美侵權行為法中,有一個“自愿承擔風險”原則,指搭乘者在選擇無償搭乘時,應對機動車的種種意外有一個清醒認識,既然意識到了危險而又自愿面對這種危險,那么就不能對這種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提出賠償,當然,前提是雙方都不能有故意造成損害的行為。同時,國外也鼓勵搭乘者通過保險的形式轉移風險。

原標題: 女子搭載朋友出車禍致其癱瘓 被判賠100萬

標簽: 車禍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羅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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