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信托發布了《信裕15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處置情況報告,稱對于山西聯盛融資債務的追償依舊沒有實質性進展,這也就意味著,161位信托產品持有人仍暫時無法獲得兌付。
上述信托產品持有人李先生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自己去年年初正好有一筆款項可以用于投資,在向銀行咨詢買什么產品比較好的時候,銀行客戶經理向他推薦了這款信托產品,并稱風險低、收益高,但是他事后才發現,這款產品發行前,聯盛的其他相關信托產品已經出現了延期兌付。
代銷銀行相關人士則向本報記者表示,高端信托理財產品面向合格投資人發行,銀行只是代理方,在購買過程中,投資人需要和銀行簽署投資人聲明書,這代表投資人知曉自己的所有權益,在認購過程中,信息是完全對稱的。更為重要的一點是,銀行不可能與已經出現不能兌付的項目進行合作。
延期兌付警示風險
山西信托官網資料顯示,山西信托信裕15號(第一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于2013年2月4日推介發行,共募集信托資金50000萬元,簽訂信托合同161份,共有自然人委托人161人,該信托計劃達到募集要求,于2013年2月22日正式成立,信托期限“12+6”個月。
以該時間計算,這款產品最晚應于今年8月份到期清算,但遺憾的是,由于聯盛的重組并無進展,投資者期盼兌付的愿望暫時仍未能實現。
據本報記者了解,因深陷山西聯盛債務漩渦而不能按時兌付的信托產品并非只有信裕15號一只。
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山西聯盛資金鏈緊張并非發生在信裕15號發行之后,早在2013年初,就已經有相關產品出現延期問題,但信裕15號仍然順利發行。
2011年6月份和7月份,山西信托分別發行了山西聯盛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權益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一期與二期共計10億元,二期信托計劃的產品期限為18+6個月,即“成立滿一年半,融資方有權選擇延期半年”。2013年1月9日,山西信托公告稱,按照《信托合同》約定,上述信托計劃二期延長6個月期限,至2013年7月28日到期。
此外,北京信托此前發行的“聯盛能源產業投資集合信托計劃”也延期一年兌付,業內人士表示,屢次延期,雖然不能判定企業不能兌付,但是應該足以讓機構審慎對待。
本報記者在采訪的過程中發現,部分持有人在購買信裕15號之前,在上述銀行購買的其他信托產品全部都正常兌付,因此并未對此款產品涉及的公司做細致的調查。一位持有人表示,自己是銀行的老客戶,當時買產品的時候客戶經理也沒怎么過多推銷,自己出于信任就購買了。
據不完全統計,為了獲得足夠的融資,山西聯盛近年來通過信托融規模達83.61億元。
聯盛重組仍無時間表
目前,山西信托對持有人給出回復稱,“山西聯盛重組暫時無進展”,而代銷銀行則表示,“請投資者等待重組計劃”。一位持有人告訴記者,“該產品一年期限屆滿到期時,銀行解釋說由于重組需要延期6個月,前一年按合同支付利息,后6個月按銀行貸款利息(即6%)支付。8月份,銀行又說第一次重組失敗,現在第二次重組,讓投資者繼續等待。
“部分投資者家里等著用錢,而聯盛的重組根本沒有時間表,我們覺得就是無限期拖延”,有持有人表示。
業內人士表示,如果按照合同,銀行在代銷產品和推介產品發生虧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托公司承擔的責任也十分有限。
在一般的風險提示書(格式合同)中,訂立合同的幾方會約定:信托公司依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信托財產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信托公司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失誤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銀監會在2013年下發的《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不得混淆、模糊兩者性質向銀行業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品。
“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只要明確了是代銷信托產品以及買者自負盈虧,那么即使信托產品虧損了,銀行也是沒有責任的,打破剛性兌付,順應市場之道并沒有錯”,業內人士表示。
代銷銀行相關人士則告訴記者,該行的風控要求十分嚴格,代銷項目由分行上報總行,總行進行審查合格才可以進行后續程序。由于審查的門檻很高,所合作的信托公司也都是規模較大、在業內有良好口碑的公司,以往代銷信托產品時,并未發生產品不能兌付的情況。如果信托公司已經出現不能兌付的問題,銀行是絕對不可能與之合作的。
記者注意到,《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委托商業銀行辦理信托計劃收付業務時,應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商業銀行只承擔代理資金收付責任,不承擔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此外,信托公司可委托商業銀行代為向合格投資者推介信托計劃。
原標題: 持有人質疑代銷行把關不嚴 銀行回應稱“信息完全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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