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親戚家的新店開張,呂某當天早上燃放圖個喜慶熱鬧。沒想到,他因此被臺州經濟開發區區西派出所以使用危險物質罪處以行政拘留5天,為此呂某后悔不已。
12日上午8點,呂某把事先買好的鞭炮,帶到親戚位于臺州經濟開發區廣場南路的一家骨頭煲店里。新店開張剪彩之后,呂某就把鞭炮擺開,依次點燃。鞭炮聲此起彼伏響了好一會,一位路過的市民看到這一現象,隨即報警。接到報警后,臺州經濟開發區區西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這時呂某等人正在清理放完鞭炮后留下的垃圾。
對于燃放鞭炮的事情,呂某不以為然,他認為自己燃放的煙花是從正規渠道買來的,并沒有問題。但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因為呂某燃放鞭炮未造成嚴重影響,屬于情節較輕,最后他被區西派出所處以行政拘留5天處罰。得知自己觸犯法律,呂某后悔不已,稱自己并不知道在市區不準燃放鞭炮。
據了解,今年以來,因為新店開張或者結婚等情況在市區燃放煙花爆竹,僅區西派出所轄區內已有至少六人被處以行政拘留。在此,民警提醒市民:千萬不要違反禁令,在市區燃放煙花爆竹。
原標題: 市區新店開張放鞭炮=使用危險物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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