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年遭親生女兒虐待,老人寒心之余,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沒有血緣關系的養女繼承,兩個女兒為此對簿公堂。
記者今日獲悉,海淀法院最終判決確認房屋由養女繼承。
趙永與李新結婚后生下一女趙俊梅。1989年,夫妻倆又收養一個女兒,取名趙俊蘭,1995年正式辦理了收養登記。
自退休后,趙永與李新夫妻倆一直與親生女兒趙俊梅一起生活,李新與趙永先后于2002年3月、2011年7月去世。趙永去世前立下遺囑,當中自述女兒趙俊梅長期虐待自己和老伴:兩位老人腸胃都不好,需要喝溫水,趙俊梅卻直接給二老喝自來水;二老行動不便,趙俊梅卻對兩人要上廁所的請求裝聽不見,任其直接尿在褲子里;共同生活期間,趙俊梅還常對父母推推搡搡,夫妻倆身上常青一塊紫一塊。
相反,在夫妻二人患病期間,養女常來探望、照顧、清理衛生,還做飯熬藥。最終趙永在遺囑中將夫妻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養女繼承。
趙永去世后,房屋一直由趙俊梅居住,趙俊蘭要求其騰房,但其拒不搬離。隨后,趙俊蘭訴至法院。
庭審中,趙俊梅不認可趙俊蘭的養女身份,認為趙俊蘭與其父母之間不存在事實上的收養關系,稱趙俊蘭從未與其父母共同生活,也未贍養過父母,不應繼承父母遺留的房產。同時,她還對趙俊蘭所持遺囑的真實性提出質疑,認為并非父親趙永親筆書寫。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俊蘭與趙永、李新的收養關系合法有效。趙俊蘭所持的遺囑經鑒定機關鑒定,確系其養父趙永書寫,遺囑有效。
由于李新生前未留有遺囑,故其去世后訴爭房屋中屬于其的份額依法應由趙永、趙俊梅、趙俊蘭繼承。
法院鑒于趙永在遺囑中自述了親生女兒趙俊梅對父母有虐待行為,故認定在分配李新的遺產時趙俊梅應當不分。而趙永在遺囑中明確表明愿將訴爭房屋中屬于自己的份額由趙俊蘭繼承。最后,判決支持了趙俊蘭的訴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本案中,趙永夫婦與趙俊蘭之間收養關系成立,故趙俊蘭系趙永夫婦的法定繼承人,因此趙永通過立遺囑將其所持有份額的財產指定由趙俊蘭繼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另外,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同時,該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本案中,趙俊梅存在虐待父母的行為,法院通過其父親遺囑中的自述,綜合考慮其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等因素,最終認定在分配遺產時其應當不分。
原標題: 老人遭親生女虐待 死后留下遺囑將房產歸養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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