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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債務訴訟驚現奇葩合同:13歲女孩擔保貸款2400萬元
2014年09月02日 來源: 中國寧波網

  慈溪一家商業銀行起訴一家電器公司,要求對方歸還1000萬元的借款,并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法庭審查保證合同效力時發現,為這筆1000萬元借款提供還款保證的,竟是一名13歲的女孩。而她涉及擔保的債務如今已達2400萬元。近日,法院認定這份保證合同無效。

  借款的電器公司1995年成立,注冊資本2000萬元,在慈溪經營了近20年。

  電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近兩年來身體不好,公司的經營也越來越艱難。劉某因病去世后,電器公司最終陷入困境。

  今年,先后到慈溪法院起訴電器公司的個人和企業很多,絕大部分都是借款合同,涉案金額上億元。

  5月,一家跨區域經營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也起訴了2個案子,其中1個案子涉及的借款有1000多萬元,另一個案子涉及1400萬元的承兌匯票。

  2個案子的保證合同為同一份,是2013年11月4日簽訂的,保證人為劉某的一雙兒女,女兒小昭(化名)13歲,尚未成年,兒子雖已成年,卻仍在讀書。

  這是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和一般保證合同不同的是,一般保證合同簽在借款合同之后,只對數目確定的借款金額承擔保證責任,而最高額保證合同簽在借款合同之前,要對一段時間內,借款人的所有借款都承擔保證責任。簽訂這份《最高額保證合同》時,電器公司的借款一共有2筆,共1000萬元,但到保證期間到期時,借款已經變成了2400萬元,電器公司后來又開出了1400萬元的承兌匯票。

  借款到期后,電器公司未能還款,被銀行起訴至法院。

  拿到案子,法官納悶了,因為合同上附有保證人的身份證信息,對于有著專業審核團隊的銀行而言,應該很輕易就能發現合同存在較大問題,為什么最后通過并放款了?

  銀行方面的代理人稱,當時辦理這筆信貸業務的信貸員已經辭職不干了,具體過程并不清楚。

  法官又聯系2個孩子的母親,對方表示不愿意出庭,只稱合同上的簽名都不是2個孩子親筆簽名,因此希望法庭仔細審查,區分責任。

  法院認為,《最高額保證合同》簽訂時小昭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昭的母親作為小昭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小昭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小昭的利益外,不得處理小昭的財產。

  簽訂2400萬元的擔保合同,顯然與小昭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小昭要以其信用及其所有的資產作為還款來源保證,客觀上存在消極減少她財產的可能,小昭母親其以小昭名義,與銀行簽訂僅有義務的擔保合同,與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法律規定相悖,故保證合同是無效的。

  最終,慈溪法院駁回了銀行訴訟請求。

  法官說案

  銀行該負什么責任?

  主審法官說,案件之外,還涉及一個問題。當債權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合謀損害被監護人利益時,該負何種法律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對于債權人也是同樣的道理,如債權人在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簽訂保證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有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作為債權人的某銀行,對小昭未滿18周歲是明知的,但其仍同意小昭母親代表小昭簽訂保證合同,銀行的這一行為背離了其本應有的社會責任,更與誠信經營背道而馳,實不可取。

原標題: 銀行債務訴訟驚現奇葩合同:13歲女孩擔保貸款2400萬元

標簽: 銀行 貸款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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