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修正案(草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提請人大審議。其中規定,深圳號牌的非營運小型、微型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愿申報停駛機動車連續達到規定天數,經交管部門核實的,可以申請免除一次數額在500元以下的交通違法行為的罰款,每臺車每年免除次數不得超過三次。(8月26日《深圳商報》)
在深圳提請修改的處罰條例中,機動車停駛不僅可以抵扣一定量的交通違法行為罰款,還可以在無交通違法記錄的情況下,申請獲取免費路邊停車時間或者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措施。由于罰款數額在500元以下的交通違法,并非像酒駕一樣嚴重,屬于一般的交通違法行為,汽車停駛可抵扣罰款,亦可申請其他獎勵,既維護了交通違法處罰的嚴肅性,也注意到了停駛者權益讓渡的價值,還有助于緩解擁堵,可謂一舉多得。
資料顯示,在美國等國家,對不同程度的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并非完全靠經濟罰款,也可處以重新參加培訓并在警察監督下做一定次數的社會義工。如此反復“折騰”,既讓交通違法者記憶深刻,對交通法規敬若紅線,也增加了社會義工的公共勞動與服務。于我國而言,目前除了深圳的修法動議之外,似乎還鮮見擺脫“罰款+扣分”的單一處罰模式。
為交法設立罰則,目的不在于行政罰款。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前,罰則的意義是震懾于未然,從而約束民眾遵守交通法規;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后,啟動罰則的價值是讓交通違法者為違法行為付出代價,從而敦促其改正以避免再犯。從這個意義上說,罰款和扣分進入罰則并無不妥,以規定天數的停駛抵扣罰款亦無不可。由于停駛會帶來一段時期內的出行不便,或許能讓教訓更深刻。
如果我們不是將目光完全放在交通罰款上,而是放在治理和規范交通秩序這個更根本的問題上,那么汽車停駛抵扣罰款的現實價值,肯定要優于單純的罰款措施。除了出行不便的教訓較之幾百元的罰款更深刻外,也會降低道路通行車輛數量,從而減輕交通壓力和擁堵狀況。所以,汽車停駛抵扣罰款的措施,不妨推而廣之。
事實上,深圳此次修法并非這一個亮點,還包括加大對機動車不禮讓特殊車輛、不遵循“拉鏈式”通行等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了兒童安全乘車、“綠色出行”的激勵措施;適時限制“單人單車”上路行駛,規劃設置“拼車”專用車道等。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創新社會治理。宏觀來看,包含一系列變革的深圳修法更像是城市交通安全與交通治理的創新。
如果將創新社會治理與依法行政結合起來看,在社會層面,很多時候,創新與改革首先要從修法層面革故鼎新,從而為社會治理創新提供更好的法律依據。這是深圳道路交通安全修法帶給我們的更大啟示。
原標題: 以停駛抵扣違章罰款不妨推而廣之
看臺州新聞,關注浙江在線臺州頻道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線臺州頻道"或電頭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的稿件,均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浙江在線臺州頻道",并保留"浙江在線臺州頻道"的電頭。聯系電話:0576-88906060,投稿郵箱:105629201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