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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帶傷參加運動會致十級傷殘
2014年08月15日 來源: 中國新聞網 王英占 實習生 朱雨蕾

  多知道點

  民事行為能力

  10歲是個檻

  《民法通則》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責任劃分

  A學校

  學校安排小娟參加運動存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學校擔70%責任

  B學生

  小娟已年滿11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認能力,她明知身體不適而沒向老師提出,也有一定過錯

  小學六年級學生小娟(化名)腳上有傷,母親毛女士向學校提出不參加軍訓。小娟沒有參加軍訓,但學校讓她參加了班級運動會,小娟在兩人三腿跑項目中摔成大腿骨折。

  昨日,記者獲悉,蒲江法院判決小娟所在學校賠償小娟4萬多元。

  家長:孩子未成年還讓她參賽

  小娟是蒲江縣實驗外國語小學六年級學生。2012年11月1日下午,學校在操場上組織了班級運動會,小娟參加了兩人三腿跑項目。不幸的是,小娟在比賽過程中摔倒,痛苦不已。昨日,小娟的母親毛女士告訴成都商報記者,當時學校老師用木棍固定了小娟的右大腿,把她送往縣醫院。

  班主任曹老師撥打了毛女士的電話。毛女士趕到醫院后看到小娟鼻子、嘴巴摔傷了,表面上看不出腿骨折了。不過,很快診斷結果讓人大吃一驚:小娟右大腿股骨骨折。“里面需要加固鋼板。”毛女士說,一塊鋼板就要1萬多,自己沒錢只好向學校借錢,打了借條。小娟住院29天才有所好轉,家長和學校對醫療費一直談不攏。

  毛女士告訴記者,學校在組織體育比賽時沒充分考慮小娟是11歲的未成年人,讓她參加具有極大風險的兩人三腿跑比賽。“在醫院時,班主任承認他們一時失誤。”毛女士認為,學校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導致小娟受傷,遂將學校告上法院,索賠殘疾賠償金等共計8萬元。

  學校:是國家課程,已盡到職責

  學校認為,這項活動按照國家課程標準的要求,為使學生感受到體育精神開展的年級運動會。為了保障活動開展,學校做了周密部署,制定了安全預案,整個比賽由兩位班主任和專業教練指導,不存在失職情況。事發后,學校也積極配合毛女士處理此事,已盡到教育安全管理職責,不存在過錯。

  毛女士想起她曾向班主任老師提起過,小娟的腳不方便,沒讓她參加事發前不久學校組織的軍訓。“班主任事前明明知道小娟的腳有問題,卻組織她參加本次活動,肯定有過錯。”法院查明毛女士確實向學校反映過這一情況。毛女士在質疑學校的同時,也指出這件事給小娟造成的傷害,她直到現在走路都不方便,動手術的傷口有10厘米左右,夏天不敢穿短褲。雖然小娟考上了初中,但整個初一階段都沒有參加體育課,平時也不敢做劇烈運動。

  法院:學校注意不夠,擔70%責任

  2013年11月19日,雙方協商選擇了一家鑒定機構對小娟的傷情進行鑒定。結果顯示,小娟的右股骨骨折,右下肢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法院認為,學校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

  侵權責任法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學校雖然盡了一定的管理義務,但小娟當年10月下旬就因腳不方便,由家長提出不宜參加軍訓,但此次活動中,學校沒有給予必要的注意,讓小娟參加不適宜其身體狀況的兩人三腿跑,最終導致她骨折。“學校安排小娟參加運動存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承辦法官同時指出,小娟已年滿11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認能力,她明知身體不適而沒向老師提出,也有一定過錯。最終,法院酌定學校承擔70%的責任。

  同步播報

  3歲幼兒坐進餐桶燙傷

  法院判幼稚園全責

  2013年10月18日,謝女士將3歲的兒子小羅送到宜賓千秋紅雙語幼稚園上學。上午11時,幼稚園生活老師將裝有抄手的餐桶放到教室后去拿餐具。小羅在沒有老師監管的情況下坐進了餐桶里,面湯將小羅的腰臀部和左足多處燙傷。幼稚園老師簡單處理后將小羅送往醫院。謝女士認為幼稚園老師沒有盡到注意管理學生的義務,導致小羅被燙傷,將幼稚園告上法院。

  宜賓市翠屏區法院審理認為,小羅在幼稚園期間幼稚園老師屬于管理和保護,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且小羅只有3歲,占體表面積4%的燙傷造成患兒身體的疼痛、精神創傷及瘢痕遺留,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日前,翠屏區法院判決幼稚園共賠償小羅1萬多元。

原標題: 小學生帶傷參加運動會致十級傷殘

標簽: 運動會 傷殘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羅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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