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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老賴”又被上一道金箍,不還錢要加利息了
2014年08月15日 來源: 臺州商報 陳林劍

  從7月1日,全國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系統與民航、鐵路等部門信息聯網;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與人民網聯合推出“失信被執行人排行榜”,“老賴”們的日子越來越難過了。昨日,記者從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又給“老賴”們上了一道“金箍”。

  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中規定,從8月1日起,失信被執行人在“遲延履行期間”,除了要歸還“一般債務利息”,還要歸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據悉,該文件首次從司法上明確了“一般債務利息”與“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關系。此外,《解釋》中還明確了“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式,執行款項的清償順序等內容。

  加倍債務利息單獨計算10萬元拖一年多付6000多元

  我國民事訴訟法25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即“遲延履行利息制度”,因此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的負責人介紹,一般債務利息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利息,但是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采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不同。”他說。

  “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則根據《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這位負責人進一步解釋,《解釋》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計算基數)×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這個‘金錢債務’就是在履行期間屆滿之日還沒還的本金,不包括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利息在內。”這位負責人舉例,“比如借款100萬,已經給了90萬,那計算公式里的‘金錢債務’(計算基數)就是10萬。”

  他接著舉例,如果約定利息為1分,在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后還未償還債務,拖一年不僅要支付約定的每年1.2萬元利息,還要付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約6387元(10萬乘以萬分之1.75再乘以365天)。

  “金錢債務”先于加倍利息匯率風險被執行人承擔

  《解釋》規定,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這位負責人說,加倍利息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所以“老賴”拖的時間越久,要支付的加倍利息就越多。“當然,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應當根據約定的順序清償。”他補充道。

  此外,一些金錢給付案件中,還會涉及到外幣給付問題。這位負責人指出,外幣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決以何種貨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以及匯率風險由誰承擔兩個特殊問題。《解釋》本著對債權人有利的原則,對這兩個問題進行了規定。

  “按照《解釋》來說,原則上應當以外幣計算,但債權人選擇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如此規定,就是讓被執行人承擔匯率風險。”該負責人說。

原標題: 8月起,“老賴”不還錢要加利息了

標簽: 利息 債務 浙江在線臺州頻道 責任編輯: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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