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購:發行期內,財政部將儲債銷售額度分為基本額度與機動額度。基本額度一次性分配給各承銷行,機動額度需承銷行按規定申請,當日申請成功但未售出部分退回財政部,次日再次申請,直至機動額度無剩余。若我行網點告知當日儲債售完,客戶可于次日嘗試購買。
2、調息:儲債發行公布日至發行結束日,如遇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存款利率,當期儲債于調整日取消或停止發行。
3、付息:儲債分為利隨本清與定期付息。利隨本清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定期付息為每個付息日付息一次,到期還本并支付末次利息。起息日為當期國債發行開始日,到期日為起息日對年對月對日滿N年(N為國債期限)。
4、提前兌取利息計算:不滿規定期限不計息。儲債提兌時可多次部分兌取,我行將扣除手續費后的本息實時劃入其郵儲個人結算賬戶。
5、以上規定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儲債管理辦法及發行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