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購:發行期內,財政部將憑債銷售額度一次性分配給各承銷行。若我行網點告知當日憑債售完則當期憑債已售完,客戶可關注我行發行期內因提兌形成的可售額度。
2、調息:憑債發行公布日至發行結束日,如遇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存款利率,當期憑債票面利率與同期存款基準利率同向調整后照常發行,調前售出部分執行原利率,調后購買執行新利率。
3、付息:憑債到期或提兌時一次還本付息,起息日為購買日,到期日為起息日對年對月對日滿N年(N為國債期限)。
4、提前兌取利息計算:不滿規定期限不計息。憑債提兌時須將整單國債一次全額兌取,我行將扣除手續費后的本息實時劃入其郵儲個人結算賬戶。
5、以上規定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憑債管理辦法及發行文件為準。